2007年7月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朱法官和风细语调民案
季春

  3周岁生日的那天,小华的母亲带着法院的一纸离婚调解书离开了家,调解书上写着小华的父母自愿离婚,他随父亲生活,母亲不支付抚养费。从此,“母亲”在他的概念中只是一个名词。13岁那年,小华的父亲又因溺水而永远地离开了他。从此,只剩下他和71岁的奶奶相依为命。年事已高的奶奶已丧失劳动能力,家里没有经济来源,仅靠每月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小华姑姑的资助勉强度日。奶奶人老体衰,对他的照顾也日益力不从心,而他正处在身体成长和求学期间。无奈之下,不久前,小华的奶奶作为他的实际监护人,在律师的法律援助之下,代理他向海盐县法院起诉,要求他的母亲承担抚养义务。
    这个15岁少年的起诉,牵动着承办此案的朱法官的心。详细看完了案卷之后,他立即电话联系了小华的母亲。很快,小华的母亲拎着一包中草药来到了法院,她也对法官倒出了一肚子苦水。离婚时,她曾极力要求小华随她生活,但小华的奶奶为了争夺孙子,信誓旦旦地说这个孩子今后不用她管,她无需出一分钱。几经思量,最终她放弃了孩子的直接抚养权。谁知,离婚的第二年,小华的父亲就以生活困难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。毕竟是自己的孩子,在法官的调解下,她最终同意每月支付孩子50元的抚养费。如今小华的第二次起诉,却让她无法接受。因为她已再婚,并且又有了孩子,而且丈夫和前妻的孩子也随他们生活。她在服装厂上班,身体不好,丈夫也只是做一点手工活,还要负担二个孩子的生活,经济并不宽裕。这回,一接到法院的传票,丈夫就跟她说,如果小华跟他们一起生活,就跟她离婚。法官从亲情、伦理的角度反复开导劝说小华的母亲,小华的母亲表示小华也是自己的亲生骨肉,当然希望孩子生活得好,但她目前的状况不允许她把小华接到身边,如果小华跟了她,而她又无力负担的话,也许只能让小华不再读书,出去打工。
    朱法官批评了小华母亲,告诉她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。但小华母亲的话,也让他陷入了深思。他觉得,从法律的层面上讲,小华的父亲已经死亡,她的母亲作为他的法定监护人,有义务抚养教育他至成年。但孩子从小就和父亲、奶奶生活,长久分离是否造成了母子感情上的隔阂?小华的内心是否真正愿意跟母亲生活?小华是否能够真正地融入新的家庭?小华的介入,是否会造成另一个家庭的解体?这一串串现实问题,让法官思索着怎样才能既让小华的母亲承担抚养义务,又不致对两个家庭的生活造成太大的变动和影响。征求小华母亲的意见后,朱法官又找来了小华的奶奶和亲戚,向他们详细介绍了小华母亲的现状和想法。经过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,小华的家人终于同意小华母亲提出的增加抚养费、小华仍由他们抚养的方案。但双方却在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上产生了分歧。经过法官三次庭前和庭后的调解,双方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。法官一直积极地与双方进行沟通,劝告双方以孩子的利益为中心,摒弃前嫌。